觀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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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

01/18/2012

 
发生枪击, 停止选举?




台湾总算平平安安完成了大选。


选前, 不少人不约而同地担心可能面对的冲击, 那[选举中的枪击]像幽灵一样, 在警觉中挥之不去.


有议[为选举冷静期立法]主张, 如遇类似枪击的意外事件, 应即时停选, 择期另外投票.


1月18日, 行政院民政司副司长林清淇表示, 现行选举罢免法(1)(第30条)对选举活动中参选人的[死亡], 明文规定停止选举活动, 对参选人的[受伤], 则无; 如果情形极为严重, 政府可以就宪法的高度, 报请总统, 以紧急命令(2)(第43条)来决定停选.


如果[受伤]未造成如斯严重的程度怎办? 林副司长说, 法制与选务两部门曾经讨论如何因应, 但未达成共识, 因需考虑众多且复杂的因素, 方可决定是否停选, 例如参选人受伤程度的轻重, 对社会安定造成冲击的大小等等, 实在难以一条法规概括规笵.


而现行机制, 在选举中, 如因外力造成参选人意外事件, 则循危机处理的渠道, 由拥有行政权的行政院, 视情况, 汇同国安单位, 朝野, 与身处第一线的中央选举委员会, 予以行政处理, 执行行政院的行政权限.


因此, 危机处理的权限来自行政权, 行政权由宪法授权, 危机处理的正当性是无需怀疑的.


然而, 危机处理係事后的因应, 防患于未然则有赖教化与防治的工夫, 而[为选举冷静期立法]的目的只为求社会稳定, 好让台湾的民主政治健康地发展, 立法为达到此目的之一而非唯一的方法, 因此, 暂且留白, 让台湾在经验中成长, 不失为适当的处置.


附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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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

2. 宪法

胡张工作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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