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總算平平安安完成了大選。
選前,不少人不約而同地擔心可能面臨的衝擊,那「選舉中的槍擊」像幽靈一樣,在警覺中揮之不去。
有前議「為選舉冷靜期立法」,主張如遇類似槍擊的意外事件,應即時停選,擇期另外投票。
1月18日,行政院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表示,現行選舉罷免法(1)(第30條)對選舉活動中候選人的「死亡」,明文規定停止選舉活動,對參選人的「受傷」,則無;如果情況極為嚴重,政府可以從憲法的高度,報請總統,以緊急命令(2)(第43條)來決定停選。
如果「受傷」未造成如斯嚴重的程度怎辦?林副司長說,法制與選務兩部門曾經討論如何因應,但未達成共識,因需考慮眾多且複雜的因素,方可決定是否停選,例如參選人受傷程度的輕重、對社會安定造成衝擊的大小等等,實在難以一條法規概括規範。
而現行機制,在選舉中,如因外力造成候選人意外事件,則循危機處理的渠道,由擁有行政權的行政院,視情況,匯同國安單位、朝野、與身處選務第一線的中央選舉委員會,予以行政處理,執行行政院的行政權限。
因此,危機處理的權限來自行政權,行政權由憲法授權,危機處理的正當性是無需懷疑的。
然而,危機處理係事後的因應,防患於未然則有賴教化與防治的工夫,而「為選舉冷凍期立法」的目的只為求社會穩定,好讓台灣的民主政治健康地發展,立法只為達到此目的之一而非唯一的方法,因此,暫且留白,讓台灣在經驗中成長,不失為適當的處置。
附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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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
2. 憲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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